失信被执行人 |
屏南县森华木制加工板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3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19)闽0923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屏南县森华木制加工板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思旭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华锦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被告屏南县森华木制加工板厂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上述第一项的欠款,不足部分由被告游儒群、江水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林思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被告屏南县森华木制加工板厂、游儒群、施华锦、江水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时间 |
2020-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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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游儒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374165894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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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屏南县长桥镇新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