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施哈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0********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兵0103刑初14号 |
案号 |
(2016)兵0103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吉施哈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民事诉讼原告人麦热姆·玉苏普、麦提玉苏普·库尔班尼亚孜、布威加汉·艾萨克、阿依布拉克·托合提热杰普、阿依孜巴·托合提热杰普赔偿款382414.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时间 |
2016-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