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8********64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民终1190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2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桂080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 三、被上诉人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A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贵国用(2008)第0351号)、B地块(四至界址为:东面1—30与贵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为邻,自墙为界;南面30—31与金港大道,31—35与罗家顺相邻,自墙为界;西面35—44与道路相邻,自墙为界;北面44—1与港城镇六八村土地相邻,自墙为界。)和土地收益金为237.5万元给上诉人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 四、驳回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274元,由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1274元,被告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524元(上诉人已预交101274元),由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2524元,被告贵港市兴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上诉人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78750元由本院退回。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黄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695359641T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覃塘区东龙镇旧城改造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