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3********6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28民初2535号 |
案号 |
(2019)豫1728执1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姬金山、刘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已支付利息从应付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任富志、于月梅、吴兰、于发喜、任志新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