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8民初3375号 |
案号 |
(2018)豫0108执2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一致认可,被告武辉应偿还原告高芳振借款50000元整,被告武辉于调解书签订当日偿还原告高芳振30000元整,剩余20000元分两次偿还完毕,2018年10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2018年11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原告高芳振指定收款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718082876874。 二、如果被告武辉未按承诺的日期如数偿还借款,被告武辉除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 三、被告武辉还清50000元后,双方就本案民间借贷再无任何纠纷。 四、本案的诉讼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高芳振自愿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时间 |
2019-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