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6********643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6民初28号 |
案号 |
(2018)粤16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东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货款本金9615950元; 二、被告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东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的逾期利息370691元; 三、被告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东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00元; 四、被告博铿有限公司(GC LIMITED)、香港南泰五金有限公司(NAN TAI HARDWARE﹠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对上述一、二、三项判项指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1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219.84元,由被告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博铿有限公司(GC LIMITED)、香港南泰五金有限公司(NAN TAI HARDWARE﹠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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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源孔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60079122564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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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