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雄琪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64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2841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6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启奥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9月29日,逾期利息为33094.56元;此后的利息和罚息、复利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穗花银贷字第168号】约定计算,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广州启奥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被告徐绮蔚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号俊怡花园20号楼403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号俊怡花园19号楼48号汽车库的房地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 四、被告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广州雄琪电子有限公司、谢宏波、李美贞、韦显令、徐绮蔚对本判决中所确定的广州启奥电子有限公司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广州启奥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收案件受理费25303.94元(原告已预交12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03.94元,由被告广州启奥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广州雄琪电子有限公司、谢宏波、李美贞、韦显令、徐绮蔚负担(上述费用与案款一并执行,从执行案款中予以扣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560228644K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沿北路12号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