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芦浦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64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6827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4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芦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上海芦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前向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交付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1幢、合112749号(1幢东3-1、3-2)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1幢、合112750号(1幢东5-1、5-2)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1幢、合112751号(1幢东6-1、6-2)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2幢、合112753号(2幢东9)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3幢、合112755号(3幢东11)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3幢、合112756号(3幢东12)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3幢、合112757号(3幢东13)商铺,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上海城”小区3幢、合112758号(3幢东14)商铺,并于2018年12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二、如两被告逾期履行,则两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上海益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合计3700000元。 三、双方确认与对方联系的方式为:两被告联系的方式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2381弄114号5楼,胡冰收,电话13817729888;原告的联系方式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03室,沈浩收,电话18018859928。 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617元,由被告上海芦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上海芦浦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奇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738520643U |
登记机关 |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惠南镇城西路200号6楼2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