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春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6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81民初4691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4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开元水泥电线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王立新偿还借款120万元; 二、被告王广义、王广庆、姜春英对判决第一项借款12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广义、王广庆、姜春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大连开元水泥电线杆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大连开元水泥电线杆有限公司、王广义、王广庆、姜春英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开元水泥电线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王立新偿还借款120万元; 二、被告王广义、王广庆、姜春英对判决第一项借款12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广义、王广庆、姜春英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大连开元水泥电线杆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大连开元水泥电线杆有限公司、王广义、王广庆、姜春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时间 |
2018-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