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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81民初5919号
案号
(2017)辽0281执4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250 143.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5 007.92元,合计275 151.35元(截止2016年9月21日); 二、被告柳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250 143.43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427元,财产保全费1 920元,合计7 347元,由被告柳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时间
2018-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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