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64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1民初1539号 |
案号 |
(2019)冀1121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小荣、顾文胜、枣强县鼎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借款本金3578518.43、利息172247.36元,共计3750765.7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小荣、顾文胜、枣强县鼎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就李小荣名下的存单存款(账号101508796112)400000元优先受偿。 三、被告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连峰、张广阔、崔福江、张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枣强县科达玻璃钢有限公司、陈连峰、张广阔、崔福江、张丽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小荣、顾文胜、枣强县鼎盛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06元,减半收取18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03元,由八被告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福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69347964XG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枣强县裕华东街3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