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63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4719号 |
案号 |
(2018)苏0111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胡茂军租赁费44156.25元,运费500元,合计44656.2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建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07074163XQ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51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