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和静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28********62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827民特38号 |
案号 |
(2017)新2827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戴海华、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和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戴海华、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同意调解。 二、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戴海华劳务款1044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戴海华、被申请人和静县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和静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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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薛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82733307362X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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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巴州和静县阿尔夏特南路地下商业街新天地时尚购物广场E号20-A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