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阳秦星胶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11********26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7民初314号 |
案号 |
(2019)冀0127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咸阳秦星胶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旭晨明胶有限公司明胶款650 000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12月31日起到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300元,减半收取5 1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亚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110071350126X5 |
登记机关 |
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南上召高干渠东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