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保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金字第00016号 |
案号 |
(2016)豫1523执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保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杨海对被告刘保莲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50000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