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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秀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勃倭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黑0921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勃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中泽、郭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邮储银行勃利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利息2319元,本息合计47319元(利息算至2014年12月29日,之后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李龙哲、吴晓雪、吕长生、赵春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83元由被告李中泽、郭秀丽承担。 案件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中泽、郭秀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7-02-19
发布时间
2017-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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