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秀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勃倭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黑0921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中泽、郭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邮储银行勃利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利息2319元,本息合计47319元(利息算至2014年12月29日,之后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李龙哲、吴晓雪、吕长生、赵春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83元由被告李中泽、郭秀丽承担。 案件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中泽、郭秀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2-19 |
发布时间 |
2017-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