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武民初152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1)武执字第01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永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蒋小敏借款200000元,同时偿付该款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按同期银行生活消费性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蒋小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6380元,由王永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蒋小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1-09-23 |
发布时间 |
2015-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