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英东佳盛玻璃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2民初32730号 |
案号 |
(2018)京0112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英东佳盛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荣运昌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3 562.5元; 二、被告北京英东佳盛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荣运昌化工有限公司利息(以143 56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元、保全费1238元,由被告北京英东佳盛玻璃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738218559B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