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98号 |
案号 |
(2015)莱山执字第00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淑美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合计62897.89元,于2014年12月6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支付原告上述款项67897.89元。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12-18 |
发布时间 |
2016-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德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000754476259U |
登记机关 |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威海经技区皇冠花园-39-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