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市渔来渔往餐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 民初842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1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市渔来渔往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凤玲货款44 586元; 二、被告日照市渔来渔往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凤玲货款的利息(以44 5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13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165元,由被告日照市渔来渔往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02 |
发布时间 |
2017-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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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费见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02050903849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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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西侧(怡然大酒店对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