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91号、(2016)粤07民终230 |
案号 |
(2017)粤0784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朱恒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李汪。 二、被告李杰雄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判决被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告朱恒忠共同偿还给原告李汪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40元,由被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恒忠、李杰雄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7620元,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7620元,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7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发布时间 |
2017-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温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5921417895 |
登记机关 |
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鹤山市雅瑶镇凤亭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