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1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2413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29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江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8日的借款利息、罚息计114346.83元,合计1614346.83元,并承担借款本金1500000元自2017年3月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82373元; 二、被告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卓、李汉力对上述被告宋江伊所欠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卓、李汉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宋江伊进行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36元,由被告宋江伊、常州市佳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卓、李汉力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251171509G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嘉泽镇中街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