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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靖商初字第00583号
案号
(2016)苏1282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华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归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8月31日欠息646584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31‰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被告江苏爱默生新材料有限公司、韩国兴、韩兴芹、刘培、嵇爱民、张生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680元减半收取计42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47840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6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03
发布时间
2016-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韩兴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670144249Q
登记机关
江苏省扬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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