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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盛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5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民终1622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24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盛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夏婧借款3650000元;二、盛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夏婧支付违约金547500元;三、驳回夏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盛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80元,减半收取20190元,由盛熙公司承担。 二审另查明:一审庭审中,盛熙公司答辩称“承认欠款365万元;对利息不认可,没有约定;合同无效,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盛熙公司在法庭辩论中陈述“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本案是民间借贷;回购协议实际上担保,是民间借贷,该合同无效,违约金无依据”。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性质问题,虽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三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但当事人均认可,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系为盛熙公司的借款作担保,故夏婧与盛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而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盛熙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恒德瑞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因盛熙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与本案债权债务存在关联性,故上诉人盛熙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盛熙公司主张的盛熙公司对恒德瑞公司的债务中包含了高额利息的问题,一方面,盛熙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尚欠夏婧365万元无异议;另一方面,盛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确认的365万元债务中包含了高额利息。故盛熙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不符,且亦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如盛熙公司在2015年5月13日前未向夏婧支付上述回购款,视为盛熙公司放弃回购权,盛熙公司须按照上述八套商品房回购房款总金额的15%(即人民币547500元)向夏婧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违约责任在《商品房回购协议》中约定,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三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综合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进行商品房买卖,故该条款应当视为对盛熙公司未按约还款所作的违约责任约定,故一审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5-12
发布时间
2017-09-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世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675771698E
登记机关
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8号1栋10层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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