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御桂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5623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6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御桂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正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896175.0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御桂仁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李蕾芳、李健芳、程弟对被告广州市御桂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各承担25%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25元,由被告广州市御桂仁贸易有限公司、李蕾芳、李健芳、程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23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蕾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544288189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二号楼自编G105a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