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商初字第00735号 |
案号 |
(2018)苏0382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14806997.4元及利息。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0万元。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财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范围内,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要求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闫政、徐州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宏伟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主文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75元,由江苏馥珮电子有限公司、闫政、徐州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宏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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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59863851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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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邳州经济开发区海河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