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溧阳市兴达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7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7982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溧阳市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徐平借款本金40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溧阳市兴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32636100112527430,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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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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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溧阳市南渡镇强埠东河沿路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