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365号 |
案号 |
(2019)桂0721执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78 859.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78 859.1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 7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华东空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时间 |
2020-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朝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5968815576 |
登记机关 |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山县工业区十里工业园大炮岭片区(新圩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