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5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552号 |
案号 |
(2019)苏1102执恢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0元、利息884666.83元,合计19884666.8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2016年1月14日起至所欠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604元,由被告丹阳市海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142505805R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中山路7-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