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弘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976号 |
案号 |
(2017)苏0684执1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门市弘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濠毓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0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海门市弘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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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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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镇爱民路(海门河北侧五金百货仓库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