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亳州市福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0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25号 |
案号 |
(2016)皖1602执2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亳州市福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银行的代偿款31102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同时,还应向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为实现追偿权的律师费3万元。 二、若被告亳州市福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QzFm-1000全自动复膜机一台,长城1080全自动压痕机一台,740型全自动四色胶印机一台)优先实现抵押权以抵偿上述债务。 三、对于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使本判决第二项优先受偿权仍不能实现的债权部分,被告李凤云、李先合、岳超、刘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凤云、李先合、岳超、刘凯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亳州市福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75元,由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58元,被告亳州市福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李凤云、李先合、岳超、刘凯负担35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凤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705099688U |
登记机关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开发区311国道旁洪庄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