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井冈山市青云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81民初650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井冈山市青云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返还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2638480.31元;二、井冈山市青云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利息(以2638480.3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三、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公司、张长青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井冈山市青云陶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57元,由井冈山市青云陶瓷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吉瑞瓷业有限公司、张长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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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长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8109926349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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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井冈山市古城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