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高港区大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2民初5713号 |
案号 |
(2018)苏1202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大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25109.98元及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3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崔健成、宫娅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大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抵押人崔健成、宫娅萍提供抵押的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288号二层三单元216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及抵押合同载明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2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2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健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3585538497X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