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127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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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8084398.75元、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728375.89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借款凭证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70600元。 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御窑金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94元,减半收取37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99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7-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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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595638627K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