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相商初字第01101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恢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同时,被告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还应偿付原告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2月7日的利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扣除2014年5月29日支付的利息20000元),以及偿付自2014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人民币46600元。三、如被告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本判决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沈铭所设定的抵押物(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60-6号房地产,其中,证号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000225号为债权金额150万元、证号为吴国用\u0026lt;2001\u0026gt;字第00726号为债权金额28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设定的债权金额人民币18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8案件受理费23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9570元,由被告苏州市恒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铭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雪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