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2民初50号 |
案号 |
(2018)苏1282执2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建江、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兴坤借款173万元及利息596850元。 二、驳回原告刘兴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被告郑建江、江苏恒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时间 |
2019-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581032587Y |
登记机关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