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民初335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2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999755.8元、利息(含罚息)6658002.22元(利、罚息已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并承担律师费450000元及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镇江市中山东路333号太和广场第2层2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镇房权证京字第90058954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镇国用2011第315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骆期林、被告罗继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2889元,由原告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镇江和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03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时间 |
2018-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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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0073177669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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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镇江市中山东路33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