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县鑫旗粮食收购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执466号 |
案号 |
(2019)豫0522执恢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阳县鑫旗粮食收购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企业财产偿还原告张海顺货款人民币4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四军清偿; 驳回原告张海顺对被告郭九霞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安阳县鑫旗粮食收购站、被告李四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四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MA40A8TA7Y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