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9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5民初176号 |
案号 |
(2018)豫0105执12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豫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9102.37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豫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被告栾川县瑞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时间 |
2019-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4777965186E |
登记机关 |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栾川县陶湾镇张盘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