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21民初2193号 |
案号 |
(2019)豫1221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于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地质测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被告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纯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渑池县陈村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