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3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武侯民初字第2833号 |
案号 |
(2015)武侯执字第01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阳春偿还借款1 000 000元及利息101 700元、违约金80 000元,并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5‰向原告李阳春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刘刚、杨秀英对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7 290元,保全费用5 000元,由被告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刘刚、杨秀英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4-15 |
发布时间 |
2015-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6331642168 |
登记机关 |
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