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执913号 |
案号 |
(2017)川0181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前茂支付60000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前茂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前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都江堰市明汝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7-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邱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62010796M |
登记机关 |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石桥村四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