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
案号 |
(2018)粤1284执恢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324万元及利息126652.7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2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的计算方式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被告广东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工业区西南一区马房东路2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四国用(2011)第004190号、四国用(2011)第004191号]、宿舍楼[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四字第0100016119号]和技术中心楼[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四字第0100016118号]在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被告广东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广东中邦物流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杨剑黎、郭逢英对被告广东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剑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会市大沙镇马房开发区(西南一区编号ES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