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2民初11523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2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部分借款本金298224.93元及涉案全部借款产生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借款期内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2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逾期罚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以2982224.93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7.82%计算,但应扣除已付利息382221.97元;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二、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10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星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旭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6层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