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广商初字第00059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1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货款642587元。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上述货款: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货款3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42587元。若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付款,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有权就未支付款项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有权另行要求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51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820元,共计8935元,由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负担2935元,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该款已由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预缴,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6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无锡市邹建聪木业经营部。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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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宜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6282451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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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李渔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