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中兴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91民初382号 |
案号 |
(2016)苏1291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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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市中兴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支付保险费401201.3元。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由被告泰州市中兴船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32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8 |
发布时间 |
2016-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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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柳春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771524216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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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