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1916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贷款本金18000000元和截止2017年5月7日的利息665155.2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46256元。 二、被告凌云、汤国仙、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2634元,由被告丹阳兴联热电有限公司、凌云、汤国仙、江苏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丹阳酒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11 |
发布时间 |
2018-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金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03957976B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东方路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