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德高镁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660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2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德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公司货款43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如果德高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1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1330元,由德高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东公司垫付,德高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远东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5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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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池万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667645716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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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赤东工业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