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246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胜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据实计算);二、被告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胜民追偿。三、被告曾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6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胜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刘胜民、衢州瑞杰机械有限公司、曾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09 |
发布时间 |
2015-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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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369953472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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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