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44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05民初9555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10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德鸿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1497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23683.72元(暂计至2017年3月7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律师费26000元; 二、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冬梅、孟宪宽、常新春、刘伟、时明、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宋建平、李红霞、严峰、周三山、李林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德鸿农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宁路小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70元,由原告负担13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8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十三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新春、刘伟、时明、河南太极置业有限公司、李红霞、严峰、周三山、李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严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 |






